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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6-06 來源:納稅服務處 責任編輯:梁靜 | ||||||||||||||||||||||||||||||||||||||||
【事項描述】 (一)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發生以下情形,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具體包括: 1.因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2.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的。 3.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免予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注銷,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1.未辦理過涉稅事宜的; 2.辦理過涉稅事宜但未領用發票、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的。 【報送資料】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2.陜西省網上稅務局 【辦理時限】 (一)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辦結,涉及稅務檢查的,檢查時間不在此時限內。若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辦理時限中止,待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后方可繼續辦理注銷事宜,辦理時限繼續計算: 1.發生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等重大事項的; 2.需要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注銷辦理時限中止情形。 (二)對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提供即時辦結服務,采取“承諾制”容缺辦理,即:納稅人在辦理稅務注銷時,若資料不齊,可在其作出承諾后,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 1.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2. 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辦理結果】 納稅人領取《清稅證明》或《稅務事項通知書》。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應當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已辦理)。 3.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申報辦理稅務注銷;按規定不需要在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稅務注銷,但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稅務注銷;被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稅務注銷。 4.已在稅務機關進行社會保險費信息登記的,還應辦理注銷保險費繳費信息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按照相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變更登記處理,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辦理注銷的,與納稅人相關聯的資格類信息,可不做自動失效或取消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稅務行政許可、稅收優惠資格、稅務認定資格等)。 6. 具體容缺條件是未處于稅務檢查狀態、無欠稅(滯納金)及罰款、已繳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控專用設備,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 ——未納入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 ——未達到增值稅納稅起征點的納稅人。 【辦理地點】 現場辦理: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門戶網站查閱辦稅地圖)。 【辦理時間】 各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戶外公布的辦公時間。 【咨詢電話】 029-12366。 【收費標準】 該項業務不收費。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4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辦理企業稅務注銷程序的通知》(稅總發〔2018〕1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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